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裕勝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1年2月8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梅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