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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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05號聲請人德硯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失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97年度除字第5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信富鋼鐵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7年6月10日│933,983元│AS0000000││││限公司 黃信仁 │竹北分行│││││├──┼───────┼────────┼──────┼──────────┼───────────┼────┤│002│祥喨鋼鐵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7年4月30日│25,368元│AS0000000││││司 黃煒仁 │竹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