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救字第73號
聲請人 許育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泓國際車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111年度中小字第530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11年度中小字第5306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下稱法扶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由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此業據聲請人提出法扶台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部分扶助)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所提訴訟尚無顯無理由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