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53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5360號

原告 程家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顯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起訴狀繕本,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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