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5360號
原告 程家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顯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起訴狀繕本,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