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44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4450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 律師

被告 黃冠霖

法定代理人 張瑜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為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到庭辯論,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7日下午2時18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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