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4450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 律師
被告 黃冠霖
法定代理人 張瑜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為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到庭辯論,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7日下午2時18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