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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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8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柒拾萬元後,本院九十八年度司執助字第六八七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三二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98年度司執助字第68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98年度訴字第93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