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鳳小字第47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李木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民國
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