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小字第4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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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鳳小字第44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被 告 黃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
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參拾元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