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小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字第293號
原   告  蔡永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芳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25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