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鳳小字第47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
被 告 蔡美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柒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0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陸拾玖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