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小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217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徐中一
       張義育
被   告  劉秋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壹仟零柒拾捌元,及其新台幣柒萬伍
仟壹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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