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附民移調字第10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原告甲○○
被告 陳金針 上當事人間97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3號就本院97年壢交簡字第1222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下午
2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卓立婷書記官伍幸怡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原告甲○○被告陳金針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前給付原告含醫療費、慰撫金、工作損失及機車修理費共計新台幣貳拾貳萬元。
(二)原告於收受前開款項後應撤回本院九十七年度壢交簡字第一二二二過失號傷害案件對於被告之告訴。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伍幸怡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伍幸怡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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