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附民移調字第10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原告乙○○
被告甲○○上當事人間97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00號就本院97年壢交簡字第1347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下午
3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卓立婷書記官伍幸怡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原告乙○○被告甲○○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前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陸拾陸萬元(其項目包括醫療費、工作損失、慰撫金、車損等)。
(二)原告收受前開款項後,應撤回本院九十七年度壢交簡字第一三四七號過失傷害案件對於被告之告訴。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伍幸怡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伍幸怡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