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94年7月9日以94年度上易字第196號等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經減刑後)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月4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