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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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重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56號上訴人乙○○○
丁○○丙○○被上訴人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6年12月10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惠一
法官林永茂法官王浦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廖英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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