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2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號(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案件,分經法院判決判處12年、3年6月、8月、8月確定。後揭3罪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規定,聲請減刑,並與盜匪案件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犯上開各罪,業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
2月29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156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在案,此有本院前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施用減刑案件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就同一案件重複聲請,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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