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字第1289號
原   告 甲○○
           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二月十日上午九時十分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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