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一號
原告己○○訴訟代理人戊○○被告永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兼右二人乙○○訴訟代理人被告甲○○住台北市○○區○○街○○○號十二樓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攜被告甲○○現在戶籍謄本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甯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