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丙○○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丙○○前經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傳拘無著,有郵遞送達退回信封、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憑,且通知具保人亦不獲置理,是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