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家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夫妻財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簡上字第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請求分配夫妻財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請以書狀說明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究係請求認可外國判決或是提起給付之訴請求被上訴人協同辦理系爭車輛移轉登記?
二、如上訴人請求係後者,其請權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