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二號
原告甲○○原告丁○○被告建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份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十四日內補正裁定。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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