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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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
聲請人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兵役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因被告有逃亡之虞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母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查:被告係通緝到案,雖設籍於台東,然實際住居所遷徙不明,甚至其家人亦不知悉,又被告前因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甫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執行完畢,五年之內又涉嫌本罪,且犯罪嫌疑重大,可認有事實證明被告有逃亡之虞,前開羈押理由尚存,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范智達法官袁雪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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