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19號上訴人 陳何秀菊 即被告訴訟代理人 潘陳淑美 被上訴人 姚秋月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秋月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壹拾玖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