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19號上訴人 陳何秀菊 即被告訴訟代理人 潘陳淑美 被上訴人 姚秋月 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無權占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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