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台灣六六順生活事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王長成被告 徐瑞玲 被告樂活家族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温浚展 上列被告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3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內所有關於「 溫浚展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温浚展」。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內所有關於「溫浚展」之記載,顯均係「温浚展」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衍均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