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9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陳冠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丁佐賢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座落其上3271建號建物之第「三」類最新登記謄本。(謄本之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姓名須完整記載)
二、相對人丁佐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