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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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96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非訟代理人 呂季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 劉金里 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暨其上1192建號之最新一個月內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劉金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 江義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