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2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莊崇意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054、4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條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6月2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9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郭麗萍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