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59號上訴人比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2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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