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原告宜蘭縣羅東鎮康定新城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章金萍 被告 林聰文
李志豪 童文龍
政事務所)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743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林秋宜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