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抗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527號抗告人東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仲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益祥投資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抗字第527號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本件抗告人於抗告狀內載明「代理人: 黃宗哲 律師」,惟未提出委任狀,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及提出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蔡政哲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