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12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孫瑞宗
陶金陵
被 告 施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玖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