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張家榕
相 對 人  梁國俊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
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
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
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
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
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
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
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95條分別
定有明文。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
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又所謂「停止執行」乃指
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
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
二、經查,本件迄無相對人以本院首揭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之106年度司票字第7375號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為執行名
義而聲請強制執行之事件,有查詢表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
定,本件聲請即不能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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