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834號
原   告  王俊宏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 律師
複代理人   梁育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陞鼎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
,53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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