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0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0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0050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乙○○
地下1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新天地宮廷婚紗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丁○○、丙○○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共同簽發,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萬元之本票,其中新臺幣捌拾萬貳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丁○○、丙○○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7月2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4年3月28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臺南縣永康市○○路○○號)。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臺幣802,845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9日命其於7日內補正新天地宮廷婚紗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然查聲請人於民國95年8月31日收受該裁定迄今仍未補正,其前揭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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