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小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955號

原告偉聯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立中

訴訟代理人 陳采妍

被告 黃妙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

意,應以文書證之。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

,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

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

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第24條、第436之9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林口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又兩造雖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然本件係民事小額事件,原告為法人,兩造所簽訂

之分期付款約定書為定型化契約,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並無約定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之適用。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馮姿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