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麗璇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林家溱 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
,聲請人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200元(不當得利部分
不併算),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