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麗璇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林家溱 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
,聲請人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200元(不當得利部分
不併算),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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