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19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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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197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呂建達
被   告  林楚 (原名 林懋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9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陸佰貳拾 陸元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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