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再簡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歐陽烱輝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彰化
分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未據再審原告繳足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93,203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再審裁判費194,
16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4,300元外,尚應補繳189,860元。
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