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司小調字第12號民事調解筆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司小調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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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代理人 黃靖雅

林峰宇

相對人 彭清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__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__等語。經查,__,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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