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21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楊人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盧紀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陳盧紀美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業於111年2月15日死亡,有債權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債權人聲請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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