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9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790號聲請人福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政 代理人 蕭秀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國焜附表:109年度除字第7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001福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王振政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108年10月9日37,256元BI0000000(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