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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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60號聲請人 張陳秋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張敬靈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張敬靈(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於民國82年9月30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張敬靈遺產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經略以:失蹤人張敬靈(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自幼重度智能障礙,於民國75年9月30日上午自新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住處離開後即未返家,經報案失蹤,迄今已逾7年,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前經本院以108年度亡字第6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失蹤人張敬靈於00年0月0日生,於75年9月30日離家失蹤,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業經本院於108年7月15日准予對張敬靈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情,有本院108年度亡字第60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在卷可稽。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有本院109年1月20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而聲請人為張敬靈之母,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查失蹤人張敬靈自75年9月30日失蹤,計至82年9月30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蔡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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