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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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原告 楊厚嶽 住新北市○○區○○街0號0樓之0
被告中華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9日裁定
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21日寄存原告住所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經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婕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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