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64號108年度附民字第665號109年度附民字第41號109年度附民字第42號109年度附民字第43號109年度附民字第44號原告 黃韋翰
呂慧娟 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簡鈺純原吳宜敦
楊秋麗 劉邦嘉 陳忻阜 被告 陳彥希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108年度金訴字第5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彥希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思帆
法官吳承學法官吳志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