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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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785號聲請人 陳雅珍 律師(即 楊子寬 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怜瑄附表:109年度除字第78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仟股11000002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零股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