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8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785號聲請人 陳雅珍 律師(即 楊子寬 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怜瑄附表:109年度除字第78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仟股11000002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零股14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