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一、台 莊榮兆 與 黃勤鎮 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更正及補充裁定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台聲字第231號聲請人莊榮兆上列聲請人因與黃勤鎮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本院裁定(98年度台聲字第231號),聲請更正及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判決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自明。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本院民國98年3月19日所為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更正、補充裁定。惟查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國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系爭裁定認其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並於主文諭知其訴訟費用負擔,無誤寫、誤算、其他錯誤或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補充裁定,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麗玲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書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