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986號抗告人 潘秋金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6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潘秋金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即受刑人潘秋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而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既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部分原定應執行刑與他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僅較部分原定應執行刑與他刑合併之刑期減少有期徒刑2月,實屬過苛,有違罪刑相當、比例原則。請重新從輕定其應執行刑,俾其早日重返社會等語。
三、惟查: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亦未逾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或違反比例原則。抗告意旨是對原審定應執行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憑己意而為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黃瑞華法官洪兆隆法官吳冠霆法官楊智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