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3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3306號聲請人 林明財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麗琴 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39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聲請人對本院上開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其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2645號(下稱第2645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寄存送達與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依同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11月5日發生效力。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至聲請人對第2645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由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梁玉芬法官黃書苑法官謝說容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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