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11號聲請人甲○○
號相對人財團法人社寮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社寮文教基金會捐助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社寮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財團法人社寮文教基金會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社寮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南投縣政府於民國86年3月24日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6年4月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因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經該財團法人第3屆第8次董監事會議決議,將原捐助章程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社寮文教基金會第3屆第8次董監事會議會議紀錄、財團法人社寮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一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社寮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經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同意,則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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